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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,农村房屋可以买卖?

来源:未知   作者:未知   时间:2019-08-01


 
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(13426037149),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、借名买房、房产继承、确权、腾退房屋、公房纠纷、央产房、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。从业十二余年,带领专业房产团队,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,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,希望可以帮助到你。
 
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,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,如果雷同,可以我们联系,我们将予以撤销。)
 
一、基本案情
1、原告诉称
原告袁某称,我与被告于2000年9月4日签订了《卖房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将位于x村的三间东房卖给于某,作价3000元整。原告认为该《卖房协议书》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,属于无效协议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2、被告辩称
被告于某辩称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并请求依法驳回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并且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完毕。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。
二、法院查明
原告袁某原在北京市房山区x村x号有三间东房,后于2000年9月4日,原告袁某与被告于某签订《卖房协议书》,将该三间东房以3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于某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于某将3000元价款给付给原告袁某,原告袁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于某占有使用。现原告袁某以农村宅基地不能转卖给本村以外的人,而被告于某为非本村村民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《卖房协议书》无效,并要求被告于某返还涉案房屋。
另查明,被告于某现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xx街道x号,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,户籍信息中显示系2006年11月31日从北京市房山区x村xx号迁来,但迁入时间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,经法院向北京市房山区xx派出所调查询问,该单位称因时间较长该单位对于被告于某迁入x村的户籍信息没有留存档案。被告于某于1998年3月29日与案外人张某结婚,于2018年3月10日离婚,2001年2月10日张某的户口迁入x村,2006年8月16日从x村迁出,户籍性质为农业。经被告于某本人自述,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户籍性质转为小城镇。
三、法院判决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。
四、律师点评
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:
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。
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涉及的是农村房屋的买卖,而农村房屋的买卖必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移,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,故农村房屋只能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。
案件中,现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于某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户口是否在房山区x村,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,被告于某是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,张某的户口于2001年2月10日迁入房山区x村,户口性质为农业,成为x村村民,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以家庭为单位,故无论被告于某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是否为房山区x村村民,在张某成为x村村民后其家庭都具有享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,可以修正原告袁某与被告于某之间签订的卖房协议书的效力。综合以上认定,原告袁某与被告于某签订的卖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同合法有效。于法有据。
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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